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 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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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使用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国家融资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资金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中使用预算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人民币的设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只要是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项目,都必须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的监理可以不进行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