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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危险作业种类增加或减少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报告。
85、 《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84、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应当亲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无关。
8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81、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
80、 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
7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但不用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78、 关于严密防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若干措施,鲁安发〔2022〕12号,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应急装备,设置警示标志。
77、 依据《关于严密防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若干措施》,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禁不佩戴任何防护装置进入有限空间施救,严防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防止伤亡人数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