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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 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283、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2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282、 动土作业挖开的路面应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281、 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80、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动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279、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GB30871-2022)中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278、 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开展的作业活动。
277、 某公司炼油厂进行锅炉生水罐改造,当天的作业任务是管线地面预制。但当施工人员提前完成地面预制任务后,见时间尚早,就擅自决定到罐顶进行管线动火作业,引起生水罐闪爆,导致施工人员1死1伤。上述变更属于作业活动变更。
27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5、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