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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工会考试公基部分
1,365
单选题

1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电脑的所有权归?( )

A
 甲
B
 乙
C
 甲和乙
D
 丙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无权处分动产的,如相对人(即丙)为善意,即不知道乙无处分权,同时以合理对价成交,并且将该动产(本案是电脑)交付给买受人,那么丙即可以依该法条获得电脑的所有权。【此外关于乙和丙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被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为负担行为,物权行为为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的是物权行为,既然债权行为(无权处分之合同)并非无权处分,其效力自然不应受处分权有无之影响。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瑕疵不应反射到债权行为之上,故无权处分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影响效力的因素,当应认定为完全有效。这是一个比较难的理论问题,大家知道这个结论即可。

相关知识点:

乙卖甲电脑给丙,善意取得归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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