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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省联社及贷款人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一户一档、真实完整、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省联社及贷款人信贷管理及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对流动资金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可以简化或不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每年实地检查频率不低于()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省联社及贷款人信贷管理及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对流动资金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政策类贷款,应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确保()年内完成贷后检查全覆盖。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收回周期较长的,经上一级有权审批人或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24〕70号),各参评机构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日前通过“数据采集平台”报送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基础数据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24〕70号),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勉励”是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24〕70号),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优秀”是指()。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小微企业贷款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