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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贷款人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情况和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并结合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情况等,审慎与借款人约定每期还本金额。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328号),小额贷款尽职免责遵循“责任明晰、客观公正、()、失职追责”的原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4〕29号),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单笔支付金额()万元人民币以下有明确支付对象且与客户协商一致的,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4〕29号),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确需办理超过()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联社)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省联社及贷款人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一户一档、真实完整、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省联社及贷款人信贷管理及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对流动资金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可以简化或不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每年实地检查频率不低于()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