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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02.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应填制《假币收入凭证》,并保存收缴假人民币的相关信息。( )
单选题
101.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到鉴定单位( )
单选题
100.对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
单选题
99.在持有人要求验看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将收缴的假币交予持有人验看。( )
单选题
98.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出具《假币没收收据》。( )
单选题
97.被收缴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单选题
96.假币没收收据为中英文对照,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没收单位留底,第二联交被没收人,第三联交原收缴单位。( )
单选题
95.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
单选题
94.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应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
单选题
93.收缴假人民币纸币时,可不当客户的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