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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D。《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86.【答案】C。《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年时间的限制。”本案中甲因意外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故为 2017 年 3 月 9 日。
185.【】C。《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同,故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才成立。因此在乙公司收到合同后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183.【】C。《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80.【】D。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属于盗窃行为,盗窃了甲的汽车并在驾驶中将一个路人撞伤承担全责,应当由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76.【】C。《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中,T 电器厂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174.【】B。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受。甲通过追认已经表明自己对电视机的所有权,说明乙不再对电视机承担任何责任,乙不必收下电视机。
173.【】C。《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若法律行为发生时,被代理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视为默示的授权,因为被代理人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受。本题中,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即追认了乙的行为,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171.【答案】C。无权代理的追认,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乙买到电视机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这就表示甲追认( )了乙的行为。注意本题问的是甲的行为视为什么,而非乙的代理合同效力。
169.【】B。《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是法人,无论是甲还是丁,都只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甲执行公务与丙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当由法人乙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