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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D。《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贾某虽让郭某不要再去杀杨某,但郭某最终仍将杨某杀死,贾某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不构成犯罪中止,而属于犯罪既遂。
76.【答案】A。《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乙( )基于强奸故意已经把手搭在甲( )的肩膀,此时已经进入强奸罪的实行阶段,由于强奸罪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所以即便甲( )的防卫行为造成对方重伤、死亡,依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74.【】C。《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王某“正在翻找”说明已经着手实施,由于听到李某回家的脚步声停下,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72.【】C。《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甲为获取财物,用酒灌醉乙,致使乙醉倒处于无意识且不能反抗的状态,属于用“其他方法”抢劫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71.【】D。《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6.【】B。《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界定抢劫罪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欠条属于乙的财物,甲的行为的实质是强行消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逼迫乙交出欠条的行为属于暴力、胁迫的方式,所以甲构成抢劫罪。
63.【】D。《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甲被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因此缓刑考验期限最短不低于
62.【答案】A。《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此可知,赵某经过 15 年就不再追诉,而田某经过 10 年就不再追诉。经过 11 年后,只能追诉赵某。
11 年,则最高还需执行 11 年( )。
51.【】D。《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题目中,犯罪人王某已经昏倒在地,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客观上王某已经不具有危险性。但张某仍拿起匕首朝王某的心脏猛刺数下,其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张某的行为不是防卫行为。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明显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所以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