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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对不明真相被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