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某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采用砖木结构,一级耐火等级,共两层。首层靠墙部位设有建筑面积400m2的衣物成品中间仓库,并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周边区域分隔。该单位建设工程于2019年被某市消防机构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20年8月,该公司新聘任了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邓某担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邓某在上任后,组织了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下列问题:部分前室的釆用防火卷帘;疏散楼梯间堆放衣物;室内消火栓箱未配置消防水带;部分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指在红色区域;电器线路未使用阻燃套管直接明敷;消防用电未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喷淋泵控制柜的消防电源被切断。邓某将上述火灾隐患给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但由于人手不足,隐患整改工作一直未进行。某日下午,物品搬运工吴某为图方便,在将需要搬运的衣物箱堆放在疏散楼梯间后,突然发现流水线处堆放的一排衣服箱着火,便告知邓某并打算拨打119报警,邓某认为火灾在可控范围内,阻止吴某的报警行为,并随即呼喊附近员工进行灭火。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直接财产损失500万。调查确认:发生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服装厂电气线路未釆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直接明敷在堆放大量纸箱、成品服装的包装车间,由于电路陈旧,短路时的火花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该服装厂在火灾发生后,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于单位来说,首先要完善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下列不属于消防安全制度内容的是( )。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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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袁九某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合法?( )
174.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法院应该做出何种判决?( )
173.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诉讼请求可以受理吗?( )
172.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某镇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合法吗?( )
171.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袁九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
170.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乙区政府拒绝田某信息公开决定是否合法?( )
169.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强制拆除田某房屋是否合法?( )
168.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 )
167.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
166.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属于什么受案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