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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可直接进行销毁。()
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在当地备份2份。()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检、法、司等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出示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相关法律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等。()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要求。()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缩短。()
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的电子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流程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县级行社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时,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并登记造册。凭证管理员依据“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启动“241090凭证销毁”交易,打印“重要单证销毁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流程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员工不得持有或留存停用、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流程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改版作废必须由机构凭证库管员执行,普通柜员不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