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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 );
75.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 )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74.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 )。
73.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 )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72.规划保留区内( )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71.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 )、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70.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 )、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69.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68.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 )批准。
67.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