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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从事工程建设,占用( )、( )、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47.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 )、和( ),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46.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5.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 )、( )、( )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4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 )和( )、( )和( )加以限制。
43.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 )和( ),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4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 )、( )、( )以及( )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41.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 )、( )和( )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40.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 )。
39.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 )和( )。流域规划包括( )和( );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