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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产经营单位存在重⼤事故隐患,⼀百⼋⼗⽇内三次或者⼀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政处罚的,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应当( ),有关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04.⽣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在本单位发⽣⽣产安全事故时,不⽴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处上⼀年年收⼊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3.⽣产经营单位与从业⼈员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员因⽣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效;对⽣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个⼈经营的投资⼈处( )的罚款。
202.⽣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年年收⼊(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200.⽣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导致发⽣⼀般⽣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处以( )罚款。
199.⽣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特别重⼤⽣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处以( )罚款。
198.⽣产经营单位的(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产所必需的资⾦投⼊,致使⽣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97.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和地⽅⼈⺠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组织有关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196.⽣产经营单位发⽣⽣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应当⽴即报告本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