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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两个以上⽣产经营单位在同⼀作业区域内进⾏可能危及对⽅安全⽣产的⽣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产管理⼈员进⾏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 )的罚款。
324.⽣产经营单位发⽣⽣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 )的责任。
323.县级以上地⽅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政区域内发⽣⽣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 )向社会公布。
322.发⽣⽣产安全事故的⽣产经营单位负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事故扩⼤,减少⼈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321.⽣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不依照《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保证安全⽣产所必需的( ),致使⽣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20.⽣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产管理,建⽴健全( )和安全⽣产规章制度。
319.县级以上地⽅各级⼈⺠政府有关部⻔依照《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范围内对有关⾏业、领域的安全⽣产⼯作实施监督管理。
318.国家实⾏⽣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的法律责任。
317.根据2021年6⽉10⽇第⼗三届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的决定》第( )次修正。
316.《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县级以上地⽅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建⽴完善( )机制,按照安全⻛险管控要求,进⾏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业相近、业态相似的⽣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安全⻛险联防联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