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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可以⾃做出责令改正之⽇的次⽇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
276.有关地⽅⼈⺠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75.⽣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重⼤、特别重⼤⽣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本⾏业⽣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
274.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和⼲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273.⽣产经营单位发⽣⽣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事故单位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政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272.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切便利条件。( )
271.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
270.有关地⽅⼈⺠政府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的负责⼈接到⽣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269.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单位,如果⽣产经营规模较⼩,可以不建⽴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员。( )
268.⽣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政府组织制定的⽣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