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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委托律师何某作为辩护人。何某来到公安机关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李某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准许。
在办理张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了一些证据,由于使用这些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可以不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聘请的律师刘某要求会见李某,因李某的同伙王某在逃,县公安局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便以此为由不批准律师刘某的会见。
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可以委托其堂弟代为聘请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
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送至看守所羁押,在拘留期间,其所在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作为其辩护人。
甲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采用殴打的方式获取口供,最终李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李某多次上访要求对刑讯逼供的王某给予处罚,甲县公安局对王某停止执行职务15日。在停职期间,王某为了教训李某,以涉嫌盗窃罪为名,将李某带至一宾馆内,限制李某人身自由达10日之久。最终李某无法忍受,跳窗逃脱时不慎摔死。王某非法拘禁一案由甲县公安机关办理,而王某刑讯逼供一案移交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甲县公安局在办理民警李某故意杀害刘某一案时,发现李某曾收受刘某3万元为其非法办理落户手续。甲县公安局应当对李某涉嫌的受贿罪并案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局予以配合。
赵某在解放军某部服役时,曾在一次探亲途中与人发生争执,将对方打成重伤。公安机关找到赵某时,发现其已退役。该案应当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甲县一国有企业总经理李某伙同出纳员王某,采用虚报发票的方式,套取企业资金2000万元,东窗事发后,二人出逃。本案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办理。
在对张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其辩护律师刘某经公安机关许可会见张某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的意见不正确,未将其书面意见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