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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局在对王某逃税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涉嫌构成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处理。对于税务局在此前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在一起盗窃案现场收集到一张字条,根据笔迹鉴定认定是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后据以查获张某,在其住处搜查、扣押了被盗物品,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该字条是书证。
律师李某,在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帮助其伪造证据,构成犯罪。对李某的案件,应当由承办邓某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律师王某在为犯罪嫌疑人单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因帮助单某伪造证据而被立案侦查,办案机关在侦办案件期间应当及时通知王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何某是犯罪嫌疑人贺某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何某向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贺某是精神病患者,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对何某的这一意见,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
律师王某是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王某通过会见了解到吴某的“哥们儿”正在计划绑架该县首富的女儿。王某应当将此情况立即告知公安机关,以阻止可能发生的犯罪。
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侦查机关报请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
李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委托律师何某作为辩护人。何某来到公安机关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李某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准许。
在办理张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了一些证据,由于使用这些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可以不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