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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业务管理部门的同意。( )
329、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
328、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有关报告。( )
32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检查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
326、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
32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
32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
323、金融机构大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行社应严格执行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8%。( )
322、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 )
32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