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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
335、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应当通过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 )
33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
33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
33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
33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二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
330、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业务管理部门的同意。( )
329、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
328、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有关报告。( )
32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检查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