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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定期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
340、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
339、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发行人可以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
338、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
337、(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
336、(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
335、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应当通过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 )
33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
33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
33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