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527号要求,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除了( )用电外,我省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0.1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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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规定,优化时段划分,大工业电价夏季7、8月及冬季1、12月份的( )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规定,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 )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规定,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 )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为( )
对农业生产用电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规定,市
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 )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规定,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 )的电力用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规定,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 )调节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规定,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规定,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 )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