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527号要求,()用户用电对应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2020年暂按照各机组当月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的40%确定,执行基准价,并继续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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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后,基本电费可按我省()电价相关政策执行。基本电费按变压器()计收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征收已缴纳系统备用费容量部分的基本电费。
对拥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向接网公司支付的系统备用费,按我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变压器()计收基本电费的方式和标准减半征收,同时暂免收该类点成政策性综合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规定,优化时段划分,大工业电价夏季7、8月及冬季1、12月份的( )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规定,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 )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规定,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 )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为( )
对农业生产用电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规定,市
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 )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规定,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 )的电力用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规定,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 )调节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