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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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通知》要求,若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交易用电方绿电结算电量,按照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进行结算,发电企业小于交易用电方绿电结算电量的差额部分在()进行追补结算,追补电价按照原合同交易价格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的用户、高耗能行业用户不得参与()。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批发用户不符合的由电网企业按校核(按规定拆分计算)后的应收总电费与结算依据总电费取最()值进行结算,售电公司按校核(按规定拆分计算)后的应收总电费与结算依据总电费取最()值(绿电不受分时校验拆分重算影响)进行结算,防止拆分套利。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年度批发交易和2023年1月份月度交易组织原则上应在2023年()日前完成。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302号)要求,()启动后,燃煤发电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当期入炉标煤单价与年度交易合同签订时对应的入炉标煤单价比较情况,将超出规定浮动比例的部分,参照燃煤机组煤耗折算相应调整价格,传导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302号)要求,中长期交易电量占比不低于(),中长期未覆盖现货交易电量占比不高于()。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302号)要求,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10千伏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可()参与市场交易。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302号)要求,核电机组可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通过年度、月度()形成中长期合约电量、价格。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301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按月测算,并提前()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发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301号),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收取的偏差调整资金由()进行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专项补偿用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执行偏差费用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