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397号)指出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过渡期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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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明码标价方式,售电公司在满足系统套餐参数配置约束的前提下,进行套餐参数设置,其中各套餐可供应总电量应大于其缴纳的履约保函总金额对应的可交易电量的()。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每月()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在交易平台完成次月及以后生效的零售合同的签订或终止操作。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如零售用户立户时间不满一年,则月度电量按照供()测算。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每月()前,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发起套餐下架流程,当月()下架生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售电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个工作日内实名向交易中心提出诉讼,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电网企业原则上每月()日前将零售用户市场化电量电费信息分批推送至售电公司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售电公司应在收到电量电费信息后48小时内进行反馈。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通知》要求,若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交易用电方绿电结算电量,按照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进行结算,发电企业小于交易用电方绿电结算电量的差额部分在()进行追补结算,追补电价按照原合同交易价格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的用户、高耗能行业用户不得参与()。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批发用户不符合的由电网企业按校核(按规定拆分计算)后的应收总电费与结算依据总电费取最()值进行结算,售电公司按校核(按规定拆分计算)后的应收总电费与结算依据总电费取最()值(绿电不受分时校验拆分重算影响)进行结算,防止拆分套利。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年度批发交易和2023年1月份月度交易组织原则上应在2023年()日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