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统一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制定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交易执行结算等基本交易规则,以及统一的交易技术标准和( )。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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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售电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有()个等级。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传递的零售套餐相关信息,当月()日前完成零售用户及零售套餐信息核对。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交易平台每月()日前将次月全量零售用户及其对应售电公司信息、次月执行的零售套餐量价参数传递至电网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变更零售套餐时间不得晚于电价变更次月()日前。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当明码标价方式的套餐完成销售或连续()个月无交易,套餐自动下架。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明码标价方式,售电公司在满足系统套餐参数配置约束的前提下,进行套餐参数设置,其中各套餐可供应总电量应大于其缴纳的履约保函总金额对应的可交易电量的()。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每月()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在交易平台完成次月及以后生效的零售合同的签订或终止操作。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如零售用户立户时间不满一年,则月度电量按照供()测算。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每月()前,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发起套餐下架流程,当月()下架生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售电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个工作日内实名向交易中心提出诉讼,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