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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不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