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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9条】3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第49条】29.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1、【第47条】2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1、【第46条】2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般隐患,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1、【第45条】26.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为从业人员提供略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1、【第42条】2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1、【第42条】24.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1、【第36条】2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1、【第33条】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1、【第33条】2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