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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0.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9.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8.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7.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6.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5.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4.过去我们生产中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需付行政处罚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