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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6.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5.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4.《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要承担行政责任无需付刑事责任。( )
1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1.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0.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9.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8.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