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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2条】5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的应急救援人员。
1、【第81条】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第60条】57.(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第60条】56.(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第59条】5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 )或者(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第58条】5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第57条】5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
1、【第56条】5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第54条】51.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 )、(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第53条】5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 )及(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