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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7条】6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95条】6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规定,应当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1、【第94条】6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第94条】6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第82条】6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 )、( )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第82条】5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的应急救援人员。
1、【第81条】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第60条】57.(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第60条】56.(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第59条】5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 )或者(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