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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54、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
53、持票人丧失票据可以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除外。( )
52、票据背书时,背书有关栏位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51、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50、查询查复人员应按要求通过大额系统查询、行内系统查询、”先横后直”查询、”先直后横”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并将承兑行查复结果与查询书及汇票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查询查复书原件或打印件应提交票据审查人员。( )
49、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
48、在北京工行开户的某一客户,签发一笔金额40万元的转账支票,持票人可以在其开户行(合肥建行)提示付款。( )
47、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同城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共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其他收费项目,均可以使用该方式收取款项。( )
4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