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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
58、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57、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56、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55、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54、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
53、持票人丧失票据可以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除外。( )
52、票据背书时,背书有关栏位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51、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50、查询查复人员应按要求通过大额系统查询、行内系统查询、”先横后直”查询、”先直后横”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并将承兑行查复结果与查询书及汇票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查询查复书原件或打印件应提交票据审查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