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已作防护处理的木构件不宜在行锯解、刨削等加工。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而导致局部未被侵渍药剂的外露木材,应作妥善修补。
扭力扳手应进行电镀或其他表面处理。(GBT15729-2008第5.1.1条)
胶合木防腐处理方法可根据使用树种、采用药剂,分为 先胶合层板后处理构件或先处理层板后胶合构件两种方法。(GB50739-2011第10.2.2条)
胶合木构件在吊装就位过程中,当与该结构构件设计受力条件不一致时,应根据结构构件自重及所受施工荷载进行安全验算。(GB50739-2011第9.6.1条)
销轴类紧固件抗弯强度标准值应取销轴屈服强度的 1 . 3倍;(GBT50708-2012第6.2.6条)
建筑物中胶合木结构主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 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次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 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GBT50708-2012第4.1.5条)
胶合木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GBT50708-2012第3.2.1条)
喷射混凝土冬期施工的临界强度,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得小于设计强度的30%;矿渣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得小于设计强度的40%。
土方开挖后应在24h内完成土钉及喷射混凝上施工。对自稳能力差的土体宜采用二次喷射,初喷应随挖随喷。(GB50739-2011第6.4.4条)
喷射混凝土施工24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气温低于+5℃时,不得喷水养护(GB50739-2011第6.2.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