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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防冲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重大事故隐患。( )
115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
1154.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
1153.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
1152.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
1151.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符合技术要求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
1150.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
1149.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
1148.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抽出式。( )
114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抽出式,不得采用压入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