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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结账时出现短少款时,短少款由责任者 ( )赔偿,不准以运输收入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156.《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结账出现票号缺失、 票号未连续使用、 打印的客货票据票面金额与其电子数据信息金额不一致时,按( )处理。
155.《收规》规定,运输收入事故分类中票据事故是 纸质铁路客货票据在印制、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含使用过的发送、 到达客货票据和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丢失、灭失、被盗、短少,以及未连续使用或( ),篡改、丢失铁路电子票据数据信息。
154.《收规》规定,运输收入事故金额计算中未印金额的纸质票据,按每组 (张) ( )元计算。
153.《收规》规定,运输收入事故金额计算中现金、 银行票据和坏账损失按( )损失计算。
152.《收规》规定,运输收入事故分类中现金事故分为( )、被盗、被抢劫。
151.《收规》规定,客货纸质票据保管期限为 3年,其数据信息保管期限为5年, 客货票据账及相关单据、票据整理报告等汇总原始凭证及数据信息保管 ( )年。
150.《收规》规定,多、少收款超过( )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归还,责任者无力归还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 由单位负责归还,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149.《收规》规定,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 )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先予垫付,由其向责任单位追款,由责任人赔偿。
148.《收规》规定,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非现金结算包括支票、( )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