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题目677: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A
查封
B
扣押
C
冻结
D
保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 题目解析
**正确答案:A、B、C**
#### 1. 法律依据
本题主要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 2. 选项分析
* **A项(查封)、B项(扣押)、C项(冻结)**:这三项均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控制性执行措施**。一旦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处分权。被执行人试图通过仲裁裁决将这些已被法院控制的财产确权或分割给案外人,旨在逃避执行,这种行为不能对抗法院已经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此,这三种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选入答案。
* **D项(保全)**:“保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其具体措施通常也表现为查封、扣押或冻结。但在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中,针对执行程序中对抗仲裁确权的特定情形,明确列举的是“查封、扣押、冻结”这三种具体的控制手段。此外,题目语境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此时采取的措施通常称为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而非单纯的“保全”(保全多发生于审判阶段)。即便在保全阶段采取了查封等措施,法条原文强调的是具体的控制行为(ABC),而非抽象的保全概念。因此,依据法条原文的精准对应,不选D。
#### 3. 核心考点总结
* **执行措施的效力优先性**: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具有公法上的效力,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
* **防止恶意逃债**:法律明确规定此类仲裁确权不影响执行,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方式转移已被法院控制的财产,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 **A、B、C**。
相关知识点:
仲裁确权不影响法院执行程
题目纠错
全省农商银行岗位能力测评(操作岗练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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