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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因差错更正、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本年期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贷记”维权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
18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以外,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在本期预算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
17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17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上级补助收入”一级科目,核算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同时《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该科目设置”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两个明细科目。
17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是指上级工会拨付的补助,包括帮扶困难职工的补助、用于开展向困难职工和家庭送温暖活动的补助、救灾补助等。
17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有用本级工会拨缴经费收入安排跨年的专项资金时,需要按照对应的具体项目进行核算。工会应设置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拨缴经费收入”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7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核算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工会组织应当设置”拨缴经费收入”一级科目。
17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在确认收入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应收应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认本期的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
17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7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