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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 )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9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9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罚款。
95.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94.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两万元的,并处( )罚款;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罚款。
9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罚款。
9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 )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90.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经( )批准。
89.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 )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