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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142.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141.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140.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139.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138.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 )罚款。
137.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境内有关单位与其联合进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6.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5.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服务档案应当保存( )年以上。
13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