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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
17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17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的罚款。
17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
17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的罚款。
17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
17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的罚款。
1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的罚款。
16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的罚款。
16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