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违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有以下哪些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答案解析
解析:
相关知识点:
违规发布灾情,多项行为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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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的罚款。
17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
17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17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的罚款。
17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
17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的罚款。
17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
17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的罚款。
1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的罚款。
16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