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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罚款。
199.《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 )的罚款。
198.《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者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
197.《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使用猪、牛、羊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 )罚款。
196.《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 )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95.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以( )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94.(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193.( )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92.《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 )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191.蚕种应当进行检疫。蚕种检疫由( )依法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