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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 成立的,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
853.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 )
85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 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
85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
850.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 )
84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10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三审终审制度。 ( ) 10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 ( ) 10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 )
848.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847.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件终止。 ( )
8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 60 日起计算。 ( )
8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