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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18.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17.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16.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内决定是否立案。
1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 )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10.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