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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306.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作出处罚。
单选题
1305.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单选题
130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以根据需求擅自停业、歇业。
单选题
1303.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单选题
13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以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自己选定的处理场所。
单选题
1301.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单选题
1300.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单选题
1299.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单选题
129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单选题
1297.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