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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 )。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收回。
高校定向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但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可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两者就低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校。
赵同学是中职高职连读的毕业生,中职3年,高职2年,他毕业时应征入伍,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是()年。
对于我区边远地区基层就业补偿资格高校学生,如果是建档立卡贫困生,则由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自治区学生资助办申请,一次性返还给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款或学费补偿款。
林同学是某高校本硕连读的毕业生,本科四年学费26000元,硕士两年学费20000元,未申请助学贷款,她研究生毕业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则应获得的学费补偿金额为()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