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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
判断题

86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这道题的答案是**错误**的,主要因为题干中的表述过于绝对,忽略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例外情况。 以下是详细解析: ###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2. 错误原因分析 题干说“不得作为商标”,这是一个全称否定判断,意味着没有任何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种例外情况,使得某些地名**可以**作为商标: 1.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 如果该地名除了指代地理位置外,还有明确的、广为人知的其他含义(例如:“凤凰”既是县名,也是神话动物;“长安”既是古地名,也有长久平安之意),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 许多地理标志产品(如“金华火腿”、“绍兴黄酒”)是以县级及以上地名命名的,它们通常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是法律允许的。 3. **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注册的有效)**: * 在《商标法》实施之前或特定历史时期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青岛”啤酒、“北京”汽车等)。 ### 3. 结论 由于存在上述法定例外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此,原题表述**错误**。

相关知识点:

县级以上地名一般不得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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